个人行
具备资格∶
1.年龄三十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者。但年满六十岁者,应每年至公立医院作体格检查一次,合格者应检具体格表,於届满一个月前向当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换领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
2.连续持有有效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六年以上者。但依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补办查验或换发新证者,视同连续持有,惟中段时间应予扣除。
3.本人未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计程车客运服务业或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
4.持有大型车职业驾驶执照者,必须换领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其驾驶年资得予并计,并保留其资格。
5.符合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奖励办法规定获选为优良计程车司机,经中央或直辖市、县(市)公路主管机关核定奖励有案者或领有残障手册之计程车驾驶人,得不受1、2款之限制。
6.申请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不得兼营其他汽车运输业或受雇为其他汽车运输业之驾驶人。
7.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应在所在地之监理机关辖内设有户籍。其户籍地如有迁移变动时,应向当地公路监理机关报备。
8.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准申办个人经营个人计程车客运业登记∶
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九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决罪刑确定者,或曾依检肃流氓条例裁定应为交付感训确定者。
曾犯伤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险,或除强奸以外之妨害风化等罪之一,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或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而经赦免后,未满五年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执行,或行刑权时效消灭后未满五年者。
受刑人在假释中者。
最近三年内曾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受违规记点者。
最近五年内曾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受吊扣驾驶执照处分者。
最近三年内曾由计程车乘客提出申诉检举,并经公路监理或警察机关查证属实者。
申请应备文件∶
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申请书、驾驶执照违规计点吊扣调查表、素行调查表、切结书、经历证明书各一份(各所、站免费供应)。
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小客车职业驾驶执照正、反面影本。
有效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正、反面影本。
二寸相片二张。
印章。
办理程序∶
检齐上述证件(申请登记时应缴验前款有关证件正本)至各所(站)运输业管理课(股)办理登记。
注意事项∶
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者,应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凡以已缴销牌照之四门轿车申领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牌照者,车龄以不超过三年为限。
个人经营计程车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请人为限,不得转让其他个人或公司(行号),但经核准歇业者,得连同原车过户与符合个人经营计程车申请资格条件者。
文章出处:交通部公路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