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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














具備資格︰

1.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但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2.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但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段時間應予扣除。


3.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4.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5.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規定獲選為優良計程車司機,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受1、2款之限制。

6.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7.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轄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8.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

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


申請應備文件︰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申請書、駕駛執照違規計點吊扣調查表、素行調查表、切結書、經歷證明書各一份(各所、站免費供應)。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小客車職業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影本。

二吋相片二張。

印章。

辦理程序︰

檢齊上述證件(申請登記時應繳驗前款有關證件正本)至各所(站)運輸業管理課(股)辦理登記。

注意事項︰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凡以已繳銷牌照之四門轎車申領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牌照者,車齡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不得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但經核准歇業者,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文章出處:交通部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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