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
一.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资格如下:
1.年满二十五岁以上。
2.具有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者,并自备车辆且以一车为限。
3.设籍本市并领有本市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者。
4.领有残障手册者,申请加入计程车运输合作社不受年满二十五岁以上之限制。
5.领有小型车以上职业驾驶执照者,於换领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后,始得核发牌照。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
1.曾受吊销驾驶执照之处分,经重新考领职业驾驶执照未满一年者。
2.经营计程车客运业或计程车客运服务业者。
3.已加入其他计程车运输合作社为社员者。
三.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在执业中因死亡、自请退社、丧失第二点之资格、有第三点之情事或违反第八点之规定者,由本市公路监理机关通知该计程车运输合作社撤销其社员资格,并副知合作社主管机关后,撤销其汽车运输业执照及吊销车辆牌照。
前项社员退出合作社或丧失社员资格时,如领有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营业执照者,依管理要点第十三点第二项规定办理。
四.计程车运输合作社应具备社员二百人以上,入社股金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入社时社员使用车辆车龄以不超过三年为限。
本市登记列管之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申请加入合作社,不受前项车龄之限制。
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人数达三百人以上者,应依「台北市辅导计程车设置服务品牌作业要点」设置服务品牌。未依规定设置服务品牌者
不准申请新社员加入。
五.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申请筹设立案依「合作社法」、及「计程车客运服务业申请核准经营办法」规定办理。
六.计程车运输合作社发生左列情事时,一年内不得申请新社员加入:
1.违反管理要点第十八点规定之情事者。
2.违反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公路、监理、警察机关受理乘客申诉之举发件数及发生第十八条规定
情事,合计超过社员人数百分之十者。
七.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除报经本市监理处核准后,将车辆交予具有第二点规定资格之配偶或同户直系亲属轮替驾驶营业外,不得雇用他人或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营业。
八.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申请立案时,得聘请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担任顾问:
1.律师。
2.会计师。
3.大专院校讲师以上之人员。
计程车运输合作社设置服务品牌者,应聘请具有前项资格之一者担任顾问。
九.计程车运输合作社对所属社员及车辆应负管理责任,并督促遵守「计程车驾驶人服务品质自律公约」。
十.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申请歇业或解散时,应报请本市合作社主管机关
会同公路监理机关核准,并将成立登记证、计程车客运服务业执照、汽车运输业执照及车辆牌照缴回。
十一.本市公路监理机关得派员不定期抽查计程车运输合作社之营运,必
要时并得会同有关单位检阅文件帐册,办理有缺失者通知其限期改正。
十二.本市新增计程车牌照之核发,由本市公路主管机关每半年依据「公路法」第三十九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按本市人口数每增加一二0人
核发新增计程车牌照乙付之原则办理。
新增牌照之核发分配原则如下:
1.新增牌照百分之二十保留予年度评鉴结果等第为优等及甲等之优良计程车运输合作社依比例分配。
2.新增牌照之百分之二保留予领有残障手册之计程车驾驶人申领。
3.其余百分之七十八采公开抽签方式,由中签之驾驶人自由选择加入之合作社。
前开评鉴及抽签作业方式由合作社社务及公路主管机关分别订定之。
公路主管机关得视计程车营运管理需要,修正前开增发牌照人数比例及新增牌照分配方式。
文章出处:植根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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