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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靠行制度」車輛過戶後「汽車所有權人」到底是「司機」還是「車行」?

如果您想要開Uber 不是跟車行租車,就是將自己擁有自有車輛過戶給車行,就是找車行簽約與辦理保險,這靠行契約的「簽約」指的就是在台灣汽車運輸業界「靠行契約」。

把我的車子過戶給車行?那車行把我的車子賣了怎麼辦?

您的疑慮30幾年前就有判例了,依照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3524號的判決,所謂「靠行制度」是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

這判例的解釋,雖然計程車、遊覽車、Uber司機、、、將自有車輛過戶給租車行,但並不是《民法》第761條所定的「物權轉讓」,而只是方便便宜行事為營業使用並符合監理法規所做的登記行為而已,車輛的所有權還是屬於駕駛人。

文章出處:小黃在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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